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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 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证、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同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外国企业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向我境内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凡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招用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劳动关系稳定在3年以上的,视其招用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比例,按照《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以及有关补充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八)允许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外方投资者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由中资商业银行的海外或国内分行向其发放贷款。 (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向在国家重点鼓励的能源,交通等领域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服务。 (十一)放宽对外商投资企业非贸易外汇收入结汇的限制。 (十二)适当扩大对封闭贷款范围,外经贸封闭贷款发放对象由只对国有外经贸企业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支持企业出口。 (十四)凡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在我市获取土地使用权者,其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前5年的土地使用权租赁金,可以返还70%。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免缴场(土)地使用费。 (十七)被评为重庆市工业五十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按50%或100%返还当年收取的场(土)地使用费。 五、投资方式和工商登记 (二十五)外商投资我市国有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改革优惠政策。中方企业可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企业自有资金、物资等作为出资外,也可将国家和本市安排用于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 (二十八)外商来渝投资兴办教育机构、国际学校时,享受本地公办学校教育用地的同等优惠政策。相关教育收费标准,可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并免收各种规费。 七、出入境 (三十)凡持旅游签证入境在我市投资,以及从事科技文化交流或受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外国人,可为其变更签证种类。 (三十二)凡因特殊情况未办理签证,直接从我市江北国际机场入境进行商务和科技等交流的外国人,可在国家主管机关受权范围内为其办理入境签证。 (三十三)凡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人,经申请可批准享有“永久居留资格”,不再办理居留证延期手续和定期向公安机关缴验证件,一次申请可获得5年有效的多次签证,其配偶和随行子女,也可获准在渝定居。 (三十四)凡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或台方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内,签发多次入出境签注和暂住加注。 (三十七)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十一)境外投资者携带技术成果在我市实施转化,经认定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后,可优先获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贴息和资金支持。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做出突出贡献的境外投资者,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并可授予荣誉称号。 (四十三)凡属为利用产地自然资源,生产场地设在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而总装、销售、注册、纳税在开发区之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别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对境外驻渝机构、外省市驻渝机构和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车管业务特事特办,并在重庆车管所、万州车管所、黔江车管所、涪陵车管所和各分所设立特事特办窗口,实行首问首接责任制,凡符合手续的一次办成。 (四十五)以上优惠政策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