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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春节将至,年终福利成了不少单位职工的期盼。然而,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有的单位矫枉过正,连员工的正常福利也不敢发了。这样对吗?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全文共八条,分别为:
一、扎实做好关心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真正做到解民忧、暖民心。
二、切实保障节日市场平稳运行,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三、统筹安排好春运工作,保证群众节日安全顺畅出行。
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防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六、坚持勤俭文明过节,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七、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严防各类“节日腐败”。
八、认真做好值守应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转。
其中,《通知》第六条指出,“要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做好党内关爱帮扶工作,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等,关心工作在生产一线、脱贫攻坚一线的干部职工,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通知》第七条指出,“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对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隐形变异“四风”问题严肃查处,及时通报曝光,持续形成震慑,坚决防止反弹。”
根据通知,既要坚决杜绝各类“节日腐败”,也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那么问题来了,哪些属于正常的福利待遇呢?
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2014年12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又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节日慰问品需为实物形式,全总在工会经费“八不准”中明确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
既然标准是由省级工会确定,那各省份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一起来看:
看到这儿大家应该明白了吧,中央发话了,既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又要“充分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所以,如果再有单位领导拿落实中央规定说事儿,就把这条微信拿给他看吧!
当然,小编还要特别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虽然说正常的福利待遇可以有,但下边这几件事可是中央严令禁止的,你可千万别做:
违规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
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公车私用或“私车公养”;
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